【摘要】竞价排名,也称为关键词付费搜索,即商业用户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尽可能排名靠前或突出显示,吸引更多用户流量,向竞价排名服务商购买关键词,当用户搜索这些关键词时,竞价排名服务商按商业用户对关键词所付费用高低排列其产品的展示位置及次序。
网络经济下,越来越多的商业用户使用竞价排名进行商业推广,在选择搜索关键词时需要慎之又慎。李烨涛律师在这类案件中有着丰富的成功经验,仅代理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他人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而侵害其“小兔子”商标的案件就有28宗,全部获得胜诉并执行到赔偿款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73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1栋自编116房。
法定代表人:文庆海,该公司总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前顶路19号八一七旧城改造 二期工期(D、F、G)Gl#、G2#楼连接体1层2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
上诉人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瓦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果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粵0105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卡瓦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品果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到庭接受了本院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卡瓦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驳回品果源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3.判令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品果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上均存在错误,被诉行为不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品果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存疑,其无权就被诉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二)品果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卡瓦尼公司实施了将“小兔子奶茶加盟”设置为推广关键词的行为。根据网络搜索引擎的基本技术规范,在搜索引擎中将某词汇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后出现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得出相应的搜索结果是将该关键词作为推广关键词进行了相应的设置,仅能证明搜索结果与搜索行为所用的关键词存在某种关联或仅仅是搜索结果包含该关键词;(三)在不能证明卡瓦尼公司实施了将“小兔子奶茶加盟”设置为推广关键词的前提下,仅仅是搜索结果中出现“小兔子奶 茶加盟”或其他词语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行为;(四)被诉行为与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既不属于相同也不属于类似服务;(五)被诉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相关消费者点击被诉侵权链接后能够明确识别其所浏览的网站与品果源公司毫无任何关联,混淆误认不可能发生;(六)鉴于在奶茶等商品上存在他人对小兔子商标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被诉行为不会给品果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七)从搜索结果看,小兔子是与商品即奶茶放在一起,并非用于服务项目上。二、一审判决的赔偿额明显过高。(一)根据搜狗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链接于2017年5月19日被删除,即使被诉行为被认定为侵权,也属于情节明显轻微;(二)一审判决认定卡瓦尼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且该错误认定明显影响了赔偿额的确定;(三)一审判决将“商标的知名程度”作为赔偿额酌定因素之一与判决其他认定互相矛盾,涉案注册商标并非知名商标;(四)一审判决将“经营方式及规模”“被侵权注册商标的品种”作为赔偿额酌定因素同样缺乏证据支持;(五)品果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三、一审判决对于诉讼费的分割违背比例原则,显失公平。据此,提请本案上诉。
品果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卡瓦尼公司的上诉请求。需要强调的是,(2017 )浙温华证内字第1008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0087号公证书)显示小兔子 加盟2017奶茶店加盟总部链接下方有明显的广告二字,说明该链接是经过广告商即卡瓦尼公司与搜索平台进行了商业合作。
搜狗公司未答辩。
品果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卡瓦尼公司、搜狗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即将“小兔子”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作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链接);2.在国家级媒体上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3.共同连带赔偿品果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等共计6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品果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撤回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品果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为2014年7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受委托对合法设立的餐饮企业进行管理、餐饮信息咨询服务、餐饮项目策 划及投资、餐饮资源整合管理、厨房设备及用品、冷热饮品制售、中西式快餐制售等。卡瓦尼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 2015年2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 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 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广告业、商业特许经营、干果和坚果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面制品和食用油批发。搜狗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5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利用互联网经营音乐美术娱乐产品等。
品果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丰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以下商标的商标专用权:1.第6701456号“小兔子”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核准使用商品为“餐厅、咖啡馆、亳所区(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于2017年8 月15日申请商标许可备案,同年10月12日商标局核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2.第7734884号“BUNNY”加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 类,核准使用商品为“流动饮食供应、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菜馆、餐馆、自助餐厅”,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3.第 7734883号““BUNNY”加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核准使用商 品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行情代理、商业信息代理”,注册有效期限自 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4.第7734881号“BUNNY”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核准使用商品为“纸餐巾、纸手 帕、纸或纤维素制婴儿餐巾(一次性)、纸制或纤维制婴儿纸餐 巾(一次性)、纸制餐桌用布、纸桌布、纸制洗脸巾、纸、卫生 纸、桌上纸杯垫”,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 年2月20 0; 5.第7734882号“BUNNY”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2类,核准使用商品为“啤酒、饮料香精”,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 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 日;6,第14107752号,“BUNNY”加图形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29类,核准使用商品为“肉、鱼制食 品、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汤、皮蛋(松花蛋)、奶茶(以奶为主)、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水果色拉、果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品果源公司股东陈轩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以下商标的商标专用权:1.第14107753号小兔子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类,核准使用商品为“纸或塑料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装饰品、纸巾分配金属盒、洗餐具刷、牙刷、牙签、化妆用具、饮料隔热容器、清洁用布”,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2.第 13822782 号小兔子图形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核准使用商 品为“咖啡饮料、调味品、茶饮料、糖、食品用糖蜜、汉堡包、 谷粉制食品、虾味条、豆浆、冰淇淋”,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
2016年1月1日,商标独占许可人陈轩、陈丰(甲方)与品果源公司(乙方)签订《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鉴于甲方(陈轩、陈丰)作为图形商标注册号7734881、7734882、7734883、 7734884、6701455、小兔子注册号6701456、图形商标注册号 14107753、13822782、14107752的商标所有权人,授予乙方上述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独占性质(即: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自身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相关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品果源公司以特许人身份在国家商务部进行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备案,备案号为0350100211600045,特许品牌为“小兔子”,授权类型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分别为6701456、7734884、 6701455、7734882,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加盟店分别区域为浙江省7家,福建省2家。
2017年4月27日,品果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长希向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处公证人员监督了该处计算机操作人员康曾在该处的专用计算机上进行的下列保全证据行为:开启电脑,连接网络,在计算机中建立名为“小兔子奶茶13”的WORD文档;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 sogou. com” ,按回车键进入该“搜狗搜索”网站,复制当前页面,在上述“小兔子奶茶13”WORD文档中粘贴该页面并 实时打印该页面;在搜索栏内输入“小兔子奶茶加盟”,按回车键,显示相关搜索内容,复制当前页面,在上述“小兔子奶茶13” WORD文档中粘贴该页面并实时打印该页面。点击“小兔子奶茶加盟2017奶茶店加盟总部”搜索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复制当前页面,在上述“小兔子奶茶13”WORD文档中粘贴该页面并实时打印该页面。2017年5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出具10087 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了上述操作过程,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WORD打印结果系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现场计算机显示结果相符。10087号公证书附件显示:通过搜狗搜索“小兔子奶茶加盟”,第二条搜索结果为“小兔子奶茶加盟 2017奶茶店加盟总部”搜索链接(以下称被诉侵权链接),点击被诉侵权链接后进入“http: //newgc. cawali. top/?=sgpc”网站,网页显示“合作热线:400-117-3808”,该网站内有“御贡茶” 加盟信息,网页底部显示“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大道南墩和路189号海珠科技园1号楼7楼713室”。卡瓦尼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确认“http://newgc. cawali. top/?=sgpc” 网站是其公司开办的网站。
2017年5月初,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品果源公司的委托向搜狗公司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在搜狗公司搜索引擎中输入“小兔子奶茶”进入“小兔子奶茶加盟2017奶茶店加盟总部”链接,打开该链接显示非品果源公司的官网,是其他与品果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同类产品公司网页;告 知搜狗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将与品果源公司持有“小兔子”文字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的推广内容作下线处理,并断开链接, 并对相关公司予以警告,将非法网站予以下线及断开链接,否则将诉诸法律,届时搜狗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等。
2018年3月16日,搜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娇娇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浏览网页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 处采取浏览网页的保全证据公证后向搜狗公司出具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294号公证书(以下称729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了在捜狗网(WWW. sogou. com)中搜索"小兔子奶茶加盟” 并未发现被诉侵权链接。搜狗公司提交729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其公司在收到品果源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后已删除被诉侵权链接。品果源公司认为该证据只能证实被诉侵权链接在2018年3月16日已删除。
搜狗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登陆中国商标网输入“小兔子奶茶”进行商标检索,检索结果为“没有检索到结果”。搜狗公司还提交了登陆其搜狗网(www. sogou. com)展示“意见反馈或投诉”的程序及途径的截图,上述截图显示搜狗网的投诉程序如下: 点击搜狗网“意见反馈或投诉”可以进入“搜狗搜索反馈中心”页面,页面上有“搜狗商业推广推广投诉中心”及“用户赔付计 划”按键;点击搜狗网“企业推广”进入的页面有“建议投诉”按键。
另查,案外人叶祥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2211802 号“小兔子”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2类,核准使用商品为“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绿豆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芦荟饮料、柠檬水、无酒精果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 6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五个焦点问题:一、品果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关于卡瓦尼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三、关于卡瓦尼公司的侵权行为在构成商标侵权之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四、关于搜狗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五、卡瓦尼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前述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虽然品果源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后才在国家商标局办理第6701456号“小兔子”商标的 使用许可备案,但该第6701456号商标的商标权人陈丰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通过与品果源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 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品果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故品果源公司作为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使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有权对涉嫌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卡瓦尼公司通过设置推广关键词“小兔子奶茶加盟”的方式使其在针对该关键词的搜狗搜索结果中排在第二位,设置的推广链接指向的卡瓦尼公司的网站,卡瓦尼公司通过该网站介绍其产品,其经营的产品为茶类饮品加盟,与第 6701456号“小兔子”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的使用范围相近似,第6701456号“小兔子” 商标与卡瓦尼公司在搜狗上设置的搜索关键词“小兔子奶茶加盟”相比,"小兔子”是该关键词的主要部分,文字的组合、排列均相同,仅有字体上的区别,构成近似。虽然卡瓦尼公司网站中并无"小兔子奶茶加盟”或"小兔子奶茶”字样,但由于卡瓦尼公司在该推广链接的关键词与品果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第6701456 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认为卡瓦尼公司网站与品果源公司存在某种关联,侵害了品果源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因此,卡瓦尼公司将“小兔子奶茶加盟”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经搜狗网站搜索后指向卡瓦尼公司的网站,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卡瓦尼公司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使本应属于品果源公司的商业机会 和潜在客户更易为卡瓦尼公司获得,给品果源公司造成损失。此外,案外人叶祥顺拥有的第12211802号“小兔子”商标与本案无关,卡瓦尼公司对“小兔子”或“小兔子奶茶”文字并不享有任 何权利,也无其他合理使用的理由,由此可以认定是卡瓦尼公司 为提高网站点击量而选择该关键词及推广内容。因此卡瓦尼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现品果源公司要求卡瓦尼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 该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品果源公司与卡瓦尼公司均是从事茶类饮品特许经营的企业,且经营场所均在我国内地,二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一审法院已就卡瓦尼公司的前述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保护品果源公司的相关权益,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支持品果源公司主张卡瓦尼公司相同的被诉侵权行为(即前述认 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诉求。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首先,搜狗公司虽然作为搜狗竞价排名服务的实际经营者,但搜索关键词及链接文字的选择仍是卡瓦尼公司的行为,故对其自行选择搜索关键词及链接文字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卡瓦尼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搜狗公司已经对权利人投诉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了公示;再次,品果源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涉案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搜狗公司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后,品果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搜狗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删除了侵权链接, 搜狗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之后侵权的搜索结果已不存 在,搜狗公司陈述其在收到律师函后及时删除了被诉侵权链接。 虽然品果源公司和搜狗公司双方各自的举证均未能证明搜狗公司删除侵权链接的具体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品果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搜狗公司侵权应承担举证责任,因品果源未能进一步充分举证, 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采信搜狗公司的陈述认定搜狗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在合理时间内删除了侵权链接。由此可见,搜狗公司与卡瓦尼公司在选择关键词进而对品果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搜狗公司没有主观过错。现 品果源公司主张搜狗公司和卡瓦尼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搜狗公司在其网站上公示了权利人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在收到品果源公司的律师函后在合理时间内删除了侵权链接,品果源公司并未证明其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至于搜狗公司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可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搜狗公司对于本案的侵权行为与卡瓦尼公司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搜狗公司存在过错,搜狗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并不构成侵权,对品果源公司主张搜狗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及承担侵权责任均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关于品果源公司要求卡瓦尼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予以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权利范畴,不具有人格权等人身权利,且品果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卡瓦尼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较大影响,故品果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本案品果源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卡瓦尼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 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一审法院依法酌定卡瓦尼公司的赔偿 数额。品果源公司仅提交了公证费发票,未能提供支付律师费的票据,鉴于品果源公司确有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必然产生一 定的相应费用,故对公证费及合理的律师费支出,予以酌情支持。 —审法院综合考虑卡瓦尼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经营方式及规模、被侵害注册商标的品种、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品果源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包括品果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品果源公司诉讼请求超出30000元外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9月26日判决如下:一、卡瓦尼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品果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二、驳回品果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300元,由品果源公司负担325元,卡瓦尼公司负担975元。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第10087号公证书中载明:被诉侵权链接下方显示有“广告”字样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二审的诉辩意见和案件事实,本案 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品果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品果源公司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第6701456注册商标权利人即品果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丰与品果源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品果源公司使用, 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 2017年4月,故品果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卡瓦尼公司虽质疑品果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卡瓦尼公司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卡瓦尼公司将“小兔子奶茶加盟”设置为推广关键词,仅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小兔子奶茶加盟”或其他词语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关消费者点击被诉侵权链接后能够明确识别其所浏览的网站与品果源公司没有关联,不可能混淆误认,故被诉行为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推广关键词。第10087号公证书载明:登录搜狗搜索,输入关键词“小 兔子奶茶加盟”,第二条搜索结果即被诉侵权链接出现“小兔子奶茶加盟2017奶茶店加盟总部”信息,该被诉侵权链接下方显示有“广告”字样信息,点击该链接可直接进入卡瓦尼公司开办经营的网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述搜索结果中关联的推广关键词为“小兔子奶茶加盟”。其次,关于商标性使用。在互联网领域,一般情况下,通过购买推广服务并设置搜索关键词可将推广主体制定内容展示于该关键词的搜索结果页面特定位置,从而提高推广主体指定内容的曝光率,进而增加推广主 体的交易机会,故被诉行为可认定为商业广告宣传活动。被诉侵权链接中使用了 “小兔子奶茶加盟”字样。在惯常商业语境下,“奶茶”系一种商品,“加盟”系指经营加盟等,对于“奶茶”“加盟” 一般理解应为进入被诉侵权链接后的网站提供“奶茶”“加盟”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小兔子”在语义上与前述两者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于相关公众而言,可以起到表明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此,被诉行为对“小兔子”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再次,关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诉侵权链接中使用的“小兔子奶茶加盟”字样,基于一般语义和常识,相关公众通常有两种理解:一是被诉网站提供特许经营加盟服务,加盟经营的是使用“小兔子”品牌的奶茶产品或奶茶制售服务;一是被诉网站提供关于奶茶产品或者奶茶制售服务的特许经营加盟服务本身使用的是“小兔子”品牌。但无论相关公众持何种理解,与涉案第6701456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比较,基于一般认识,均可认定两者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最后,关于侵权判定。被诉侵权链接中使用的“小兔子”与涉案第6701456注册商标中的中文字义、读音均相同,仅字体有所区别,其使用于“奶茶加盟”之前,容易令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该链接的网站与涉案第6701456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至于点击该链接进入卡瓦尼公司的网站,经过浏览该网站的内容是否会发生混淆误认,可作为侵权行为的情节或后果加以考虑,但不影响上述侵权判定。故此,本院认定卡瓦尼公司在被诉侵权链接中设置“小兔子奶茶加盟”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第6701456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品果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 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才艮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品果源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卡瓦尼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依法酌定卡瓦尼公司的赔偿数额。据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卡瓦尼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 侵权的主观故意、经营方式及规模、被侵害注册商标的品种、商 标的知名程度以及品果源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包括品果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卡瓦尼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诉讼费分担违反比例原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不违反上述规定,分担比例并无明显失当。本院对卡瓦尼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卡瓦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卡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官健 审判员 丁丽 审判员邓永军
法官助理 刘小艳 法官助理 梁伊玲 书记员 黄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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